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黑龙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8月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5时28分,被不起诉人李*驾驶豫RRG297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P360挂)自北向南左转弯驶入唐河县城上海大道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曹*驾驶的豫R8625S小型轿车碰撞,致使车辆损坏,曹*及乘坐人穆*、郭*、曹**、常*受伤,常*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常*系闭合性颅脑损伤,颈椎骨折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同被害人常*儿子曹*等人达成协议,约定给予一万元补偿,并就剩余部分达成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理赔,曹*等人出具谅解书,对李*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李*于6月23日已经支付常*丧葬费三万元。
经唐河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等人无责任。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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