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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长安)(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现住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日3日19日3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SE2P**号轻型自卸货车沿信阳市信应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区十三里桥乡小庙村清风寨路段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前方左拐弯已提前驶入道路左侧的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为初犯、偶犯,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处理和赔偿,且双方已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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