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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阳)(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平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日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建平,四川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李某某驾驶渝******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五通桥区方向往犍为县方向行驶,16时38分许,当车行至犍为大桥东段路口至广电局路口(岷江大桥东段T型交叉路口),该车与由岷江大桥方向往五通桥区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经乐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袁某某的死亡原因系系交通事故损伤致极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形成,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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