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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静)(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03年3月16日取得准驾车型为A2E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 月13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64mg/100ml )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稷山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处路段,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醉酒程度低,驾驶的机动车系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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