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镇**村**家**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9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临时瑞昌1****三轮电动车沿G220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瑞昌市白杨信用社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三轮车侧翻道路左侧公路外,造成乘车人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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