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飞)(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日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 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皖SM***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与汤陵北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8.7亳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