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5********,汉族,大学专科,宁夏**物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宁夏西吉县**镇**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宁A****A的小轿车行驶至西吉县吉强镇幸福路西市场后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处,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94mg/100ml,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路检路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定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复印件、光盘制作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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