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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飞)(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石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运砂石,在石台县七都镇成塔砂石有限公司门前倒车过程中,因观察不周,与被害人叶某某发生碰撞,致叶某某受伤,经石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叶某某于当日死亡。2020年1月14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损伤合并左下肢毁损伤死亡。2020年2月3日,石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与受害方协商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近亲属共同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就赔偿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并积极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要求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池州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材料、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户籍信息、七都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和解书;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4.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20】尸鉴字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勘察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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