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涛,男性,1987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41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南义乡张堡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涛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庞某维妻子杨某在宁县人民医院生产下一男婴,取名为庞某豪,三日后杨某与庞某维及庞某豪一同出院回到新宁镇新宁村村部附近的出租屋内,庞某维在街道闲逛时碰到新宁镇人李某霞,李某霞问庞某维孩子有没有出生,男孩女孩,庞某维告知是一名男婴,想往出抱养,李某霞告诉庞某维娘家有一堂弟结婚至今十几年没有孩子,一直准备抱养孩子。李某霞随即联系堂弟李某涛询问是否有意向抱养,李某涛同意后,李某霞把庞某维电话告知李某涛,李某涛和庞某维通话后商量当天下午看孩子。当天下午,李某涛及妻子黄某毛、二伯李某宗、堂姐李某霞一同前往庞某维所居住的出租屋看孩子,李某涛和黄某毛进到房间内确定是一名男婴后,李某涛与庞某维商议收买庞某豪的价钱,李某涛说价6万元,庞某维嫌价格过低要求7万元成交,后经讨价还价以6. 3万元的价格成交,当场庞某维要求支付1000定金,并约定第二天给庞某豪检查身体是否健康后再支付剩余6.2万元。第二天中午,李某涛打电话告知庞某维他们已经到达宁县人民医院,庞某维叫来表妹白某彦、朋友张某,陪同自己一起前往宁县人民医院完成后续交易,检查完身体后李某涛妻子将庞某豪用毛毯卷起来抱走,庞某维和李某涛来到医院门前的空地上,李某涛将6万元现金交给庞某维,并称剩余的2000元暂扣下,让庞某维将庞某豪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好交给他,在交付剩余的2000元,后因庞某维未将庞某豪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在李某涛夫妇名下,剩余2000元一直未支付。
2013年9月26日庞某维妻子杨某在正宁县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婴,该孩子未起名,当日庞某维在医院闲逛时碰到在正宁县人 民医院看病的榆林镇人穆某贵,庞某维告知穆某贵,自己老婆生了一名男婴,家中父亲年事已高,还有一男孩,自己无力抚养想往出抱养。穆某贵将庞某维往出抱孩子的消息电话告知了在正宁县从事婚姻介绍、孩子起名为生的刘某海。刘某海想到了在宫河镇居住的表妹康某娥。康某娥近一两年,告诉过刘某海,舅父侯某选的大儿子侯某宁和妻子结婚至今没有孩子,侯某选准备给大儿子抱养孩子。康某娥随即联系远在银川居住的舅父侯某选是否有意向抱养,侯某选同意后,当天从宁夏银川赶回正宁宫河镇。9月26日康某娥和刘某海通话后商量当天下午看孩子。当天下午,侯某选在宮河街道雇了一辆黑色小轿车和康某娥一同前往正宁县人民医院,进到房间内确定是一名男婴且该男婴身体健康。穆某贵、刘某海、康某娥和庞某维协商以3.3万元的价格抱养该男婴。庞某维将3.3万元交给堂弟庞某科,让庞某科清点。现被庞某维拐卖的孩子叫侯某轩,居民身份号码640104********3616,现居住在宁夏银川市长庆油田****基地,由侯某选抚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2. 鉴定检验报告书;
3. 证人证言; 4. 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涛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李某涛与被拐卖儿童已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其无摧残、虐待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三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涛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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