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鹏飞)(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4********,汉族,高中文化,汶上县**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路**路**段**号,现居地:汶上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1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路**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1]1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之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