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单位河津市**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330516288H(1-1),住所地**镇**,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住长治市**路**号**单元**号,原河津市**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5月14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11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河津市**发电有限公司先后与河津市固镇村、任家窑村、干涧村、何家庄村、天成堡村签订了1500余亩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2015年6月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在林地占用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情况下开始施工,2016年6月份施工结束。2018年2月经河津市**局调查并委托鉴定,河津市**发电有限公司所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中存在5.11公顷合计共76.65亩林地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核手续。2018年4月河津市**发电有限公司因非法占用林地被运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12月3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河津市**发电有限公司使用其占用的5.11公顷林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河津市**发电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河津市**发电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林地已消除违法状态,被不起诉单位河津市**发电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河津市**发电有限公司、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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