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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龙东)(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李*东,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9********,汉族,初中,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14 日凌晨0 时许,被不起诉人李*东和李*佳、徐*航(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村陈*春(徐*航的岳父)老厝喝茶,因声音太大影响邻居被害人陈*新家人休息,后李*东打电话叫陈*新来陈*春的老厝喝茶,陈*新过来后与李*东、李*佳、徐*航在陈*春的老厝门口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期间李*东用拳头击打陈*新的鼻子,双方打架导致陈*新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性鼻中隔多发骨折;李*佳右手无名指远节指节小部分缺损,指甲部分缺损;李*东唇部疤痕、双上前切牙两枚牙齿松动。经鉴定:陈*新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佳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李*东身体损伤程度己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东一方与被害人陈*新已达成和解协议,李*东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新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书面请求不予追究李*东的刑事责任。

2020 年5 月7 日被不起诉人李*东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本案属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经鉴定,被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被不起诉人李*东属偶犯,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3)、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一方与被害人陈*新已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书面请求政法机关不要追究被不起诉人李*东的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12、13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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