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系陕西省**。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具体时间不详),黄某某(不起诉)告知宁夏**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曹某某(不批准逮捕)其有渠道办理“低压电工作业证”,后**公司的部分工人通过黄某某的介绍先后购买了18个“低压电工作业证”。该证件系黄某某通过何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介绍在河南一名姓刘男子处购买。案发后,黄某某从中获利6100元,何某某从中获利27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中获利9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只是居间介绍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且属于初犯,本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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