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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公开版)_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矿检未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2000********,汉族,中专文化,圈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住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街**号。

本案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女友潘某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因琐事****,后因被害人潘某某拒绝回复信息,李某某遂打车前往潘某某家。李某某翻窗进到屋内,并在屋内衣柜中找到潘某某,随后李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潘某某头部和鼻面部,用拖把击打潘某某腰腿部。经抚顺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经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赔偿潘某某人民币四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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