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陕西**(集团)有限责任**职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贞元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陕D2****小型轿车沿G108道武功县贞元镇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棠生态园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相撞,致李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武功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李某某家属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积极救助伤者,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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