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2****341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河南省鹿邑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现住河南省鹿邑县**乡**行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豫PFE866号皮卡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周口市淮阳区**镇**路段时,与同方向秦**驾驶的两轮电车发生碰撞,造成秦**当场死亡。经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杜某某主动报警自首,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95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