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72********,汉族,高中毕业,焦作市山阳区****公司员工,住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7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20年7月17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经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在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对前来依法执行公务、处理警情的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巡防大队民警吕某某建民左眉骨打了一拳,案发后民警出具谅解书称杜某某殴打行为未对其造成伤害,对杜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当事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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