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楼镇**村**小区**号,2019年0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楼镇**村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3月12日,杜某某接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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