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村**组。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在***桥北头被害人杜某乙驾驶晋M****5出租车和被不起诉人杜某甲驾驶的晋M****5面包车因超车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在杜某乙的左侧脸部打了两拳,致被害人受伤,经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乙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系投案自首,且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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