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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寒)(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3********,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10月1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3日,吉林**供电公司**杜某某在中国银行松原分行银行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中银卡。卡号:62590722********,信用额度100,000元,截止2020年6月29日,实际透支本金数额2,866,328.93元,实际还款额为2,812,174.00元,轧差后金额54,754.93元,超过还款期限,经发卡单位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偿还,并隐匿行踪躲避银行催收。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家属还清所欠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7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二、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陈某某陈述;

三、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已将所欠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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