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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平均)(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6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镇**村**组,农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礼泉县“**银楼”更换其所买首饰后,在观看挑选其他金首饰时,趁营业员不备,将该店内一条金项链盗走。后经礼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319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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