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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方元)(公开版)_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崇信县锦屏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现住崇信县锦屏镇杜家沟村杜家沟社****。2015年12月25日因赌博被崇信县公安局锦屏镇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12月12日因赌博被崇信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行政罚款200元;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2时许,杜某某与杜某乙在杜家沟村村部因“核对离任村干部任职年限”问题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杜某某一拳打在杜某乙胸部,将杜**打倒在地,杜**由于身体不适前往崇信县人民医院就诊,其伤情经崇信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胸骨骨折2.胸腔积液(双侧)3.陈旧性肋骨骨折 4.肺气肿。2020年9月14日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杜友铎的伤情做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杜友铎外伤致胸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c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态度积极,在审查起诉阶段,杜**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本院主持,杜**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全部损失25000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杜**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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