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庐江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住庐江县城西**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21时13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皖******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庐江县庐城镇周瑜大道与黄屯路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杜某某被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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