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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2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明知屠某某、舒某某、蒋某某、何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家中,通过利用菲律宾御庭宫百家乐赌博直播视频吸引赌客到聊呗“**”群投注的方式,开设网络赌博场所,仍受雇从事收款、赔付等工作,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元。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衢州市龙游县**与**交叉口附近被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已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卡账户流水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及同案犯屠某某、舒某某、蒋某某、何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方某某、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从杜某某处扣押的人民二千一百元,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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