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9时许,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地笼在抚松县**镇**林场**公里附近河内捕捞鱼27条。经抚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为:1.该网具为密缝框式地笼;2.该网具属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松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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