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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某)(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汉族,**文化,*****支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省**市,住**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万某某、杜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分别在****村、****家、****村、*****村、*****家、**区**街**馆等地轮流开设赌场,邀集人员以三十二张扑克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为杜某乙姐姐,在杜某乙开设赌场期间,杜某甲跟随杜某乙在**区**街**馆、****村、*****村等点开设的赌场内,帮助杜某乙保管赌博用的扑克骰子等工具,偶尔收取楼钱,杜某甲参与十余次,非法获利三千元左右。

2019年10月30日杜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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