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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某)(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住河南省伊川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白色小型轿车沿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展览路永泰街口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龙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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