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党员登记表身份证号码显示为41272319********),任商水县**镇**农场第**分厂厂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镇**农场**号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7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日、2016年2月25日,商水县**乡**小学分别与朱某某、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签订了关于**小学的《看校协议》,引发朱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双方因看校发生矛盾。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7年3月26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到**小学,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将**小学大门剪开后与被害人郭某某、朱某某夫妇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胸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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