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住**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6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向乌苏市百泉镇林管站递交采伐申请后,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自己所有的位于乌苏市**镇**村村西约200米处林带内的树木出售给吴某某。2020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吴某某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林带内的树木采伐。经新疆**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林木全部为杨树,共计74棵、蓄积量为17.23立方米,出材量为8.615立方米,价值为3015.25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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