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市**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县**镇**街****“足力健”鞋店内将1双足力健牌灰色运动鞋盗走,被盗的运动鞋价值人民币299元。
2、2020年8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县**镇**街“****”店内将1套粉色睡衣盗走,被盗睡衣价值人民币50元。
3、2020年8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县**镇**街“****”店内将1双黑色双凤牌皮鞋盗走,被盗皮鞋价值人民币339元。
4、2020年8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县**镇“****”店内将70个塑料手提购物袋盗走,被盗手提购物袋价值共计人民币20元。
5、2020年8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县**镇“****”店内将1条灰色马裤盗走,被盗马裤价值人民币38元。
6、2020年8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县**镇**路“****”童装店将2件童装连衣裙盗走,被盗连衣裙价值共计人民币30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共实施了6次盗窃行为,总价值共计人民币77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均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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