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淑艳)(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市**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县**镇**街****“足力健”鞋店内将1双足力健牌灰色运动鞋盗走,被盗的运动鞋价值人民币299元。

2、2020年8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县**镇**街“****”店内将1套粉色睡衣盗走,被盗睡衣价值人民币50元。

3、2020年8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县**镇**街“****”店内将1双黑色双凤牌皮鞋盗走,被盗皮鞋价值人民币339元。

4、2020年8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县**镇“****”店内将70个塑料手提购物袋盗走,被盗手提购物袋价值共计人民币20元。

5、2020年8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县**镇“****”店内将1条灰色马裤盗走,被盗马裤价值人民币38元。

6、2020年8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县**镇**路“****”童装店将2件童装连衣裙盗走,被盗连衣裙价值共计人民币30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共实施了6次盗窃行为,总价值共计人民币77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均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