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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立宏)(公开版)_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芮检检二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6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单位干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郡,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下午,为完善扶贫对象档案工作,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前往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为在此务工的贫困户裴某某开具务工证明。同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应裴某某请求,为答谢务工单位,与务工单位人员赵某某、务工介绍人张某某等三人在风陵渡开发区永红酒家吃饭,吃饭期间杜某某等人饮酒。29日00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晋M****6“现代牌”小型轿车回家,当其由北向南行驶至风陵渡开发区黄河南路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芮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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