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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红)(公开版)_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刑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6日被方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31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的蒙B****A飞碟牌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9国道方山县圪洞镇东沟村路段时,与同向骑立马牌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刘某某发生刮碰事故,致刘某某倒地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办案交警到现场后归案。后经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1128122000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杜某某违犯交通管理法规,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死亡,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 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积极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已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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