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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胜利)(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杜**,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1********,汉族,初业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住河南省召陵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7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8日经临颍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6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5时10分许,杜**驾驶豫L*****白色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沿临颍县王孟镇008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孟镇变电站东约500米处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龙**驾驶的红色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龙**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杜**拨打110、120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7月1日经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龙**负事故的次责任。案发后杜**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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