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杜**,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九江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村**组**号,现住彭泽县龙城镇**大酒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杜**和张*、何**在彭泽县沿江公路参与防汛。当晚8点下班后三人相约到金帝花园旁BCH烧烤店吃烧烤,杜**喝了约5瓶啤酒。当晚12时许,杜**酒后驾驶湘AM95J3三菱汽车准备返回**大酒店,途经双峰大道和狄公路路口等红灯时,杜**在车内睡着。彭泽县公安局黄花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涉嫌酒驾,通知交警到达现场。经鉴定,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41mg/100ml。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杜**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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