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舞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7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豫LK****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皇十路舞阳县保和乡二郎庙村村道内由南向北倒车时,将后方行人王松合撞倒,造成王松合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王松合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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