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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乾峰)(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2时许2019年3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沿会宁县**镇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会宁县**中学门口路段时,被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2.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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