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字(2020)第55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性,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826****31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太昌镇****。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酒后驾驶甘M*****号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宁县和盛街区(邮局十字路口)处被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杨**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9.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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