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01月21日第一次退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重报;2020年4月03号第二次退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J*****白色现代朗动汽车行驶至南乐县产业聚集区创业路与鸿宇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杨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是101mg/100ml,随后把杨某某拉到了南乐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抽取血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mg/100ml。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鉴定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重新鉴定,鉴定结果含量为132.26mg/100ml。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有立功情节,查证属实。表示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