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镇**村,住**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2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19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号牌为晋M****1白色奇瑞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紫金街与华兴路十字路口附近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10),根据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 6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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