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91XXXX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住XX乡XX村X社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临夏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日1时4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N0H064小型汽车行驶至临夏市大十字(邮政储蓄银行门前),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32.12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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