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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佰)(公开版)_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古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里**号,现住锦州市古塔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辽G****0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与北安路路口南侧,与由西向东横过士英街的行人杨某甲(被害人)相撞,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辽G****0号轻型厢式货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222000元,并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情节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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