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xx,男性,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xx市xx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xx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xx酒后驾驶车牌为新Gxx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塔城市xx村附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2020年07月18日02时43分对被不起诉人杨xx进行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2020年07月18日03时24分将杨xx带至塔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被不起诉人杨xx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3.93mg/100ml,(科正司法鉴定所【2020】血鉴字第251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x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鉴定酒精含量为103.9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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