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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先萍)(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6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幢**单元**室,现住广东省深圳市**楼**幢**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游某某(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广东省深圳市相识。2014年8月12日两人在香港结婚登记,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提交与游某某的结婚证书等材料向芜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港澳探亲签注,获批。2015年2月15日,游光辉在香港逝世。

2015年4月至2019年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了方便给其患有***的女儿购买进口药、为其孙子购买奶粉以及为怀念游某某,到曾与游某某经常去的公园怀旧等事项,仍多次提交与游光辉的结婚证书等材料向芜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签注或单独签注共计11笔,并使用该签注进出香港200余次。

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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