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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全成)(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杨某某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路***巷013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号小轿车,由武都区东江镇驶往武都区北山路,行驶至武都区彩虹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09mg/100ml。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杨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51.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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