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兴现)(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杨某甲,男,1962年**月**,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2********,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于2019年11月25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6日转至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杨某甲以8500元钱向同村的孔某某购买了位于安顺市西秀区**村**组**地(小地名)的三棵杉树和另一地的一棵杉树。2019年杨某甲将买来的其中三棵杉树(一地两棵,另一地一棵)分别以7500元钱和8300元钱卖给同村村民王某甲和王某乙,并在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多名工人私自将所购买的树木砍伐。经安顺市建森林业勘查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树种为杉树,林木蓄积达17.9381立方米。杨某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到林业部门交纳补植复绿费,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林权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补植复绿收据、控告人出具的收据、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王某乙、孔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陈某某、李某某、杨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违反了《森林法》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他人林木并雇佣工人进行砍伐,共砍伐杉树4棵,林木蓄积达17.93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事后主动到林业部门交纳补植复绿费,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

结合全案情节及杨某甲的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将赃款收缴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