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28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渭城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杨**在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通过手机微信,用女性的身份,以谈恋爱为名实施诈骗,先后诈骗5人共计人民币六千余元,并将诈骗所得取现后按照龙**的要求将诈骗所得交给“魏**”后从龙**处领取提成600元。另外犯罪嫌疑人杨**在廖**诈骗的过程中为廖**修改伪造的机票图片,导致刘**被骗1000元。
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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