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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冲云)(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村,住稷山县**家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取得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8 月5 日21时01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33mg/100ml )后驾驶未经登记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稷山县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街交叉口北50 米处路段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醉酒程度低,驾驶的机动车系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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