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卑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宜城市襄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交警巷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0.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为初犯,有悔罪表现,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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