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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刀知次旦)(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94********,藏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甘肃省卓尼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凌晨,杨某某某某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轿车沿当周街由北向南行驶,01时32分许行驶至合作市当周街党校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3.4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60mg/100ml,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也未造成其他严重违法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公开听证并经检委会研究,我院决定对杨某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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