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平凉市崆峒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崆峒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中与同方向行驶的宁A*****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某乙发生口角,后杨某乙驾车将杨某甲驾驶的L*****号车辆在本区机械厂门口逼停,崆峒公安分局民警接警后在现场将杨某甲查获,经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提取其血样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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